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7
地點: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由:離婚糾紛
案情:李某與張某于2017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8年6月16日登記結婚。結婚前,李某共計送給張某18萬元彩禮。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產生矛盾和沖突。2019年4月中旬,再次爭吵后,張某回到娘家居住。眼見和好無望,李某遂提出離婚,要求張某退還18萬元彩禮。張某則表示,離婚可以,但彩禮不退。
案情回放
李某與張某于2017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8年4月10日舉行訂婚儀式,于2018年6月16日登記結婚。雙方訂婚后即開始同居生活,后于2019年4月中旬期間開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因脾氣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產生矛盾,致感情逐漸淡漠。
婚前,李某給付張某18萬元彩禮。張某結婚時陪嫁了多件被褥、被套等床上用品及小家電、鍋具等生活用品,均放在李某處。婚后,雙方還共同購買了一臺冰箱、一塊手表和一臺筆記本電腦。李某婚前所有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在案件開庭時存放在張某處。
庭審現場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上,李某訴稱,雙方于2018年6月16日領證,婚后未生育子女。18萬元彩禮是父母辛勤工作所得,其父母年紀比較大,相繼退休,經濟來源單一。雖然給付禮金不至于導致李某家庭生活困難,但對一個普通家庭而言,18萬元是一筆巨大而沉重的開支。婚后系張某最先提出離婚,并且多次提出,其理應退還全部彩禮并分割共同財產。
張某辯稱,同意離婚及分割共同財產,并要求男方退還女方全部嫁妝,但不同意返還彩禮。雙方雖然結婚未滿一年,但自2018年4月10日訂婚后,女方即搬至男方家中一起共同生活。雙方于2019年4月中旬分居,至此共同生活已滿一年。導致離婚原因不在女方,婚后男方經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對待女方,使女方身心健康受到影響。男方家庭條件優越,給付18萬元彩禮并不會導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難,且禮金18萬元在當地并不算很高。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中應當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會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禮金缺乏法律依據。
庭審過程中,經法官引導,雙方對于婚后共同購買的冰箱、手表和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以及李某婚前所有的一臺筆記本電腦的價值及歸屬達成了一致意見。另在法庭組織下,李某將張某結婚時的陪嫁物品交付給張某。
法院判決
常州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張某雖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但因雙方婚后未能妥善處理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矛盾,致使雙方感情破裂,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張某亦表示同意與李某離婚,說明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應當支持雙方的離婚意愿,準予雙方離婚。
關于李某婚前給付張某的18萬元彩禮,因雙方確已登記結婚,并實際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且李某并未舉證證明因婚前給付張某該18萬元導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難,故李某要求張某全額退還彩禮,原則上應不予支持。但是考慮雙方婚前交往時間確實不長,未能深入了解對方,結婚在一定程度上略顯草率,而婚前、婚后共同生活雖一年左右時間,但仍顯尚短,雙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結合本地關于彩禮、嫁妝的風俗,現李某已退還張某全部嫁妝,而18萬元彩禮數額不小,從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平衡雙方利益角度考量,張某理應退還部分彩禮。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離婚原因、財產使用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決張某退還李某彩禮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