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9
莫言人格權糾紛案終審宣判 獲賠210萬元
作者:肖波 陳俊松 發布時間:2020-01-09 08:34:27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莫言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科技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需賠償莫言財產損失20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為從事陶瓷鍋生產與銷售的公司。原告莫言因受人請托,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股東董某題字一幅并合影留念,并在董某準備的書上簽名落款:贈予董某戰友。2017年6月17日,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原告姓名及照片制作企業宣傳視頻并上傳至網絡,用于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
2017年6月22日,被告還使用原告姓名及照片制作企業宣傳廣告并上傳至網絡,用于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網頁多處顯著位置提到原告以戰友相稱的董某,并且配圖董某與原告的合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姓名與形象進行商業宣傳,制造原告為這家公司產品進行代言的廣告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審法院考慮了莫言代言的市場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損程度等幾個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萬元,同時支持了原告提出的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信息、刊登致歉信等。
一審判決后,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并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賠償損失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下范圍確定賠償數額。
二審法院認為,莫言作為我國獲得過諾貝爾獎、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作家,其身份、社會形象、社會地位與一般的影視明星、作家具有明顯的差異,如其進行商業代言則其代言的市場價值不言而喻。因此前述規定中50萬元的賠償限額顯然不能填補莫言的損失。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