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10
因認為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的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羅某將央視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羅某持購車區間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到達終點上海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到達鄂州站后未下車,并從其車票所示的4車4號上鋪移至5車繼續乘車。
列車自鄂州站行駛至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情緒激動。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擾亂乘車秩序、列車乘務員攜攝像設備記錄現場情況時,羅某做出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的動作,并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爭執。列車停靠黃石站期間,黃石站派出所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將其送至黃石市拘留所執行。
12月11日,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財經頻道“第一時間”欄目分別以《男子囂張“霸鋪”拒補票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該事件。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羅某在列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并被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具體依據有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內容真實。綜合運輸合同、執法記錄儀呈現畫面及羅某個人陳述,法院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央視的評論內容是在履行國家媒體輿論監督職責下進行的闡述,符合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此外,央視在報道中對羅某進行隱名、打馬賽克處理,盡到了審慎保護義務,其報道、評論行為合法。
關于羅某主張的損害后果及其與報道、評論的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央視是影響力遠大于一般社會媒介的國家級媒體,在央視播放涉案視頻后,羅某個人聲譽、評價確實會在其生活圈內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央視在遵循報道真實、客觀,評論合理、妥當的前提下,對違法進行批評,是在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羅某作為職業律師,應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預計,并承擔該后果。因此,在央視違法行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羅某提出名譽權侵權的主張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駁回其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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