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20-01-20
未滿10的孩子無權(quán)接受酬金嗎?
案件還原:
周某丟失公文包,因里面有重要文件和合同原件,為盡快找回,周某在電視和報紙上面發(fā)布尋物啟示:本人丟失藍色公文包一個,有拾的者或者有知情將其送回將重賞人民幣2萬元。8歲小杰在放學回家的路上拾的此包,并馬上將其送還。此時,周某見小杰是個孩子,以是無行為能力人無權(quán)獲得酬金為由拒絕向其支付酬金。小杰能夠按照啟示所寫要回自己應(yīng)得的獎勵呢?
律師解答:
小杰有權(quán)獲得獎金。雖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實施法律行為,但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其行為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中小杰雖然不能親自實施法律行為,但這并不能成為周某拒付酬金的明確理由,因為啟示中所說的2萬元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報酬,因此可以確定小杰有權(quán)利獲得2萬元酬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6.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