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04
工傷治療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案件概要:
陳某因工受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妻子為了照顧他而辭去工作,一家人沒有了經濟來源。陳某曾于單位領導就工傷賠償一事協商,但單位領導總是推脫。后來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領導答應先借給陳某一部分生活費,在以后的賠償中扣除。那么,本案中陳某應該享受什么樣的工傷待遇呢?
律師說法: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陳某在治療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食宿費用,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六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統一,工傷中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登記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