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04
花盆砸傷路人造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
案件概要:
方某在去超市途中,經過某小區時被從樓上墜落的花盆砸傷頭部,浩鑫群眾將他送至醫院搶救,醫生診斷結果為顱骨損傷,并造成智力缺損,鑒定為七級傷殘,經查,花盆為8層的杜某所有。方某找到杜某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杜某拒絕,稱花盆墜落并非自己故意,并不存在過錯。杜某應為花盆惹的禍買單嗎?
律師說法:
杜某應為此事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如果杜某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除責任,但杜某既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又不能證明花盆的墜落是由任何外力所造成,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應對花盆墜落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鄭敏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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