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7-27
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人民法院類案檢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三、承辦法官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進行類案檢索,并對檢索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類案檢索范圍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
五、類案檢索可以采用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等方法。
六、承辦法官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確定是否屬于類案。
七、對本意見規定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制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并隨案歸檔備查。
八、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并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
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審判案例數據庫,為全國統一、權威的審判案例數據庫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本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