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8-11
老人被車撞傷致多處骨折,半年后突發白血病身亡,老人家屬認為這場車禍是罪魁禍首,肇事者該為老人的亡故擔責。日前,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9年5月13日傍晚,許某駕駛車輛不慎跟行人葉老太發生刮擦,葉老太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骨折,26天后出院。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主要責任,葉老太負次要責任。
同年10月9日,葉老太再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白血病、膿毒血癥、肺部感染等。15天后,葉老太病情惡化亡故。
葉老太家屬悲痛之余認為,如果不是這場車禍,老人就算是患病也不會那么快撒手而去,許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許某為老人的身亡擔責。
同年10月25日,交警部門委托浙江某司法鑒定所對葉老太的死亡原因及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評定意見為,葉老太死亡原因系急性白血病發作致多臟器功能急劇衰竭所致,涉案交通事故損失是遠期死亡事件發生的次要促進因素。據此建議死亡與交通事故損失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為15%至25%。今年2月,葉老太家屬將許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葉老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計35.77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葉老太死亡的主要因素系其自身疾病,對葉老太因事故發生的各種損失按照鑒定意見適用20%參與度計算。
葉老太家屬認為,葉老太第一次住院檢查未發現患有急性白血病,第二次住院的出院記錄也僅記載“考慮急性白血病”,在病理分析上不完善,僅能證實急性白血病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對于他們的損失不應當考慮參與度。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為人僅對自身的過錯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損害后果,應找出造成該損害后果不同原因,具體分析各原因對于該損害后果的發生所具有的作用力。
根據涉案司法鑒定意見分析可見,受害人葉老太死亡的原因力有兩個,一個是急性白血病,另一個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單純性多發骨折,后者對死亡結果僅起到次要、促進作用,系次要原因力。綜上,法院采納鑒定意見關于參與度的建議,同時結合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對受害人的第二次住院醫療費、第二次住院期間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適用20%的參與度。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葉老太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許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據此確定由許某負擔9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受害人自負。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情確定為9000元。故法院最后作出判決,車輛投保公司和許某各需賠付葉老太家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1.8萬余元和3000余元,駁回葉老太家屬其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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