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8-19
案例索引
《廈門達嘉集團有限公司、方東洛執行案》【(2019)最高法執復42號】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關于方圓公證處核實義務的履行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2)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3)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公證機關的審查方式根據中國公證協會《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采取信函核實或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向債務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根據福建高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已明確約定可通過傳真、郵遞、快遞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對方,并注明了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各方當事人就應當對上述約定承擔相應后果和風險。方圓公證處按照該約定中的地址和電話聯系了復議申請人,是否實際取得聯系不影響對其履行核實義務的認定,福建高院異議裁定認為應當視為履行了核實義務并無不當。
二、補正執行證書送達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規定第十二條列舉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幾種情形,其中并未包括補正執行證書的送達程序。易言之,補正執行證書送達程序問題并不影響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再者,在補正執行證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復議申請人并未提出異議,此時再以補正送達程序違法為由請求不予執行,本院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