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8-19
案例索引
《福建圣豐擔保有限公司(原福建圣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廈門市天嵐商貿有限公司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758號】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具有證據支持
關于《存單質押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案涉《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無效。經查,廈門分行與浦華公司等七家公司于2010年12月簽訂七個《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約定廈門分行提供綜合授信額度給浦華公司等七家公司使用。廈門分行與圣豐公司簽訂七個《存單質押合同》,約定圣豐公司為上述《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的履行提供存單質押擔保。后,廈門分行向浦華公司等七家公司發放了八筆貸款,但這八筆貸款并未用于浦華公司等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運轉,也未進入實體經濟中。案涉資金流向為圣豐公司注入資金形成第一張存單,然后以該存單質押進行貸款,該筆貸款通過中轉賬戶再次轉入圣豐公司賬戶生成下一張存單,該存單又質押貸款,貸款又生成存單,存單又質押貸款,最終通過多輪資金循環形成案涉八張存單、八筆貸款。案涉《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系借款合同,廈門分行簽訂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七家公司提供生產經營借款,而是為滿足質押貸款資金循環的需要,通過以貸轉存的方式實現虛增貸款規模的目的,七家公司也并未實際使用案涉存單質押貸款資金,而是將貸款在很短時間內轉到圣豐公司賬戶,形成下一張存單,人為操作增加圣豐公司的擔保業務數量和規模。廈門分行曾在2012年5月因從事其他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故案涉《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系廈門分行與浦華公司等借款人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采取存單質押貸款的方式虛增存貸業績,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原審判決認定《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無效并無不當。其次,案涉《存單質押合同》并非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廈門分行根據案涉《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發放的貸款并非用于借款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而是用于生成資金循環過程中的存單,且存單項下的資金均在各家公司在其開設的賬戶內流轉,但其依然接受存單質押擔保,應為其虛假意思表示。圣豐公司的起訴狀及其在本案管轄異議二審階段的答辯顯示,其對廈門分行采取存單質押循環貸款、虛增存貸款數額的操作方式是完全知悉并給予積極配合的,故提供存單質押擔保的意思表示亦為虛假。同時,案涉《質押擔保合同》作為《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的從合同,因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據此,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存單質押合同》無效亦無不當。
二、原審判決廈門分行不應向圣豐公司返還案涉存單項下的資金,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案涉《綜合授信額度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均系無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其次,圣豐公司已收回自身投入的資金。原審查明,圣豐公司共投入3300萬元參與案涉資金循環,后在資金循環中共收回資金3470萬元。圣豐公司在案涉資金循環中并未發生損失。第三,在案涉八張存單質押循環貸款形成的閉合資金圈中,參與循環的資金既有圣豐公司的投入,也有廈門分行發放的貸款。由于圣豐公司在該資金循環中并沒有損失,故圣豐公司該項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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