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22
一、簡要案情
原告石某連系已故石某信夫婦養女和唯一繼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嶺社區曾于2009年對村民墳墓進行過搬遷,當時所立石某信夫婦墓碑上刻有石某連名字。2020年夏,石家嶺居委會進行遷墳過程中,除進行經濟補償外,新立墓碑由社區提供并按照各家上報的名單鐫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會上報名單時未列入石某連,導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連名字。石某連起訴請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姓名,返還墓地搬遷款,賠償精神損失。
二、裁判結果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權益。逝者墓碑上鐫刻親人的名字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后人對親人追思情感的體現,對后人有著重大的精神寄托。養子女在過世父母墓碑上鐫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傳統習慣,且以此彰顯與逝者的特殊身份關系,獲得名譽、聲望等社會評價,故墓碑刻名關系到子女的人格尊嚴,相應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原有墓碑上鐫刻有養女石某連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時故意遺漏石某連的刻名,侵害了石某連的人格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令石某荷按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姓名、石某荷返還石某連墓地拆遷款3736元。二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養子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權益關涉人格尊嚴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傳統和公序良俗,本案將此種人格權益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回應了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保護需求,對類似案件處理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