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23
中國法院網訊(劉凌雄 魏昆)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優先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還是優先考慮孩子意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尊重了孩子自己的意愿,最終依法判令:1、解除何某(男方)與白某(女方)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由白某撫養,何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婚生女獨立生活時止。
經審理查明,何某與白某婚后生育一女(現年10歲),何某系南昌鐵路局職工,常年在火車上,夫妻雙方聚少離多,且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雙方感情逐漸淡薄。為此,白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夫妻關系,孩子由白某撫養。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解除夫妻關系無異議,但均要求孩子的撫養權。男方何某稱,其有正式工作,年收入15萬元,且有房有車。本著對孩子以后的生活條件、經濟保障、教育水平考慮,孩子應由男方何某撫養。女方白某稱,其雖沒有正式工作,但也準備做點小生意,生活慢慢會改善,且庭審中孩子表示愿意跟媽媽一起生活,外公外婆也可一起照顧。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應優先考慮父母的經濟條件還是孩子的意愿?法院認為,撫養權歸屬不應僅僅考慮經濟條件,更應考慮孩子的意愿以及孩子同父母的感情基礎。本案中,孩子現年10歲,自愿與女方生活,其與女方具備更深的感情基礎,外公外婆也長期幫忙照顧孩子,而男方何某因工作性質不能更好照顧小孩,由女方白某撫養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庭后表示,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評判,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應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成長環境、子女年齡、性別、意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