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11-04
今年87歲的劉老太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專人護理。因協商不成,劉老太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住養老院所需的費用。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兩個兒子每月各給付1500元,劉老太因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剔除可報銷部分后,由二人均攤。
老林和劉老太育有兩子大林和小林。十年前,老林因病去世,劉老太一人獨自生活。2017年,劉老太因年歲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兩個兒子支付贍養費。經調解員調解后,兩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費,用于劉老太日常生活。2020年,因房屋拆遷,劉老太失去居所,只能居住在大林家中。
2021年,劉老太患中度失智,喪失自理能力,而大林因工作無法在家中進行護理,于是打算將母親送進養老院,劉老太也表示同意。養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費用,大林與小林協商,二人各負擔一半。然而,小林表示其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而且劉老太房屋動遷后新安置房即將到位,屆時可將劉老太送至新房生活,由兄弟二人輪流照顧。后因協商不成,劉老太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本案中,劉老太年事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并喪失勞動能力,居所已被拆遷,生活難以自理,急需子女贍養,故對其要求兩個孩子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因兩個兒子工作繁忙,且劉老太患有老年精神疾病,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專業人員護理。為了讓劉老太更好地生活,將其安頓于養老院居住生活是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贍養方式,且劉老太亦愿意去養老院。養老院每月費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二人約定每月合計給付1500元的標準,故法院判決兩個兒子每月各給付1500元。劉老太因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剔除可報銷部分后,憑正式票據由二人均攤。
一審后,原、被告雙方沒有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